台灣新創科技頻遭法辦與政策阻礙,平台被查、創辦人判刑,反觀外資新創卻能修法開綠燈進駐,制度雙標問題浮上檯面。
本文將介紹 5 起台灣新創案例,並與國外進駐對比,幫助你了解本土新創困境!
新創科技如何被打壓? 5 起真實案例揭露制度迫害
台灣本土的新創科技並非不守法,而是常常因制度未跟上創新腳步,進入灰色地帶就被視為違法。多數商業模式在全球市場獲得肯定,在台灣卻一再被判定違規,甚至遭到檢方起訴。
國內律師果殼 Mr.Shell 在臉書上點出 5 起代表性案例,橫跨金融科技、加密資產、法律服務與資料應用。這些案例凸顯出台灣在制度面對新創科技的僵化與不對等。
| 新創科技 | 新創類型 | 影響對象 | 涉及法律 | 爭議重點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媒合平台 | 媒合平台 | 律師、民眾 | 律師倫理規定 | 遭全律會認定違規 | 平台關閉 |
| 8591 寶物交易 | 虛寶交易平台 | 玩家、數位支付使用者 | 電子票證條例 | 涉嫌非法發行電子票證 | 公司起訴 |
| 櫻桃支付 | 跨境支付 | 外籍勞工 | 銀行法 | 涉嫌非法地下匯兌 | 創辦人起訴 |
| Steaker | 加密資產管理 | 投資人 | 銀行法、洗錢防制法 | 非法吸金與未授權資產管理 | 創辦人起訴 |
| Lawsnote | 法律查詢工具 | 法律從業者、一般民眾 | 著作權法、妨害電腦罪 | 爬蟲抓資料、觸法 | 遭廠商控告 |
法律媒合平台一一被封殺
法律媒合平台想解決的是「資訊不透明、找律師困難」的問題。在其他國家已經有線上媒合、即時諮詢等服務,但在台灣,這樣的商業模式卻被法律倫理規範直接否定。
台灣也曾出現幾個試圖創新的團隊,例如:法易通、法律諮詢家 和呼叫律師,試圖透過手機或網站媒合律師與當事人,簡化溝通流程、提升服務效率。但因爲《律師倫理規範》第 12 條,被全律會判定違規。

| 爭議點/處理對象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 | 不得與律師建立對價業務媒合關係(包括抽成、介紹費等) |
| 被認定問題 | 平台收費即屬違規,包含平台營運的利潤分配 |
| 處理方式 | 全律會警告合作律師、要求退出平台,造成服務中止 |
| 結果 | 多個平台相繼關站,法律科技創新平台在台灣難以營運 |
玩家的虛寶交易平台,卻被當成非法電子票證?
8591 是台灣最老牌、規模最大的虛寶交易平台,主打讓玩家之間能自由交易遊戲點數與裝備。為了方便使用者在站內交易,平台設計了「T 點 」作為站內支付買賣的虛擬點數。
在主管機關與檢調眼中,T 點卻成為電子票證的替代品。8591 因此遭到起訴,被控違反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》,一度面臨 186 億元規模的非法吸金指控。

| 爭議點/處理對象 | 說明 |
|---|---|
| 電子票證條例第 30 條 | 非經金管會核准,不得發行具儲值性質的支付工具 |
| 被認定問題 | T 點具有交易媒介功能,被檢方視為未經授權的電子票證 |
| 處理方式 | 檢方起訴平台經營者,指控非法吸金 |
| 結果 | 法院一、二審認為不具多用途支付要件,最終獲判無罪,但過程耗時多年 |
沒轉出一塊錢,卻被當地下匯兌?櫻桃支付跨境服務變成罪證
櫻桃支付(Cherry Pay)是一間跨境匯款新創,強調不實際轉帳出境、而是透過 P2P 模式讓資金在台灣與海外本地「互相媒合」實現匯款。這種做法能大幅降低手續費,幫助外籍移工、留學生解決匯款痛點。
但這項科技創新在新加坡獲得新加坡新創選拔賽前十強的殊榮,回到台灣卻被視為「偽裝的地下匯兌」。即使平台沒有收受外幣、也沒有實際將錢匯出境,仍因沒有銀行或支付執照而被檢方認定違法。

| 爭議點/處理對象 | 說明 |
|---|---|
| 銀行法第 29 條 | 未取得銀行資格不得從事匯兌業務 |
| 被認定問題 | 雖無實體轉帳,但以「在地資金媒合」實現跨境效果,被視為非法匯兌 |
| 處理方式 | 監理沙盒申請未過,檢調以地下匯兌罪嫌起訴創辦人 |
| 結果 | 平台無法取得合規資格,創辦人遭移送法辦,服務終止 |
櫻桃支付曾正式提出「監理沙盒」申請,希望能以實驗方式合法試行,但主管機關以「服務本質違法」為由駁回,連嘗試的機會都沒有。
加密資產配置,卻被當成非法吸金?Steaker 一夜崩盤被起訴
Steaker 是台灣知名的加密資產管理平台,主打幫使用者分散配置加密資產,並依風險類型提供收益組合,吸引不少投資人使用。
不過,平台設計的是收益機制,在法律眼中卻成了「承諾報酬的非法吸金」。檢方以違反《銀行法》與《洗錢防制法》起訴創辦人黃偉軒,並認定 Steaker 未具任何金融許可,屬非法吸收資金。

| 爭議點/處理對象 | 說明 |
|---|---|
| 銀行法、《洗錢防制法》 | 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,提供固定收益,屬非法金融行為 |
| 被認定問題 | 雖屬虛擬資產,卻因設計「保本」、「穩定收益」方案,被認定類似銀行定存 |
| 處理方式 | 檢方起訴創辦人,並凍結 Steaker 錢包資金 |
| 結果 | 創辦人遭起訴,平台停擺,用戶資金無法取回 |
抓公開判決也違法?Lawsnote 成台灣首件法律搜尋被判刑案例
Lawsnote 是一間主打 AI 法律搜尋的新創科技公司,透過語意分析與爬蟲技術,幫助法律人快速查找判決與法規資料。這類平台在美國、歐洲等地早已普遍存在,目標是提升法律資訊的可得性與檢索效率。
但 2025 年,Lawsnote 因使用爬蟲技術抓取法源資訊網站的「法規沿革」、「附件」等整理內容,被控違反《著作權法》與《刑法》第 359 條電磁紀錄罪。

| 爭議點/處理對象 | 說明 |
|---|---|
| 著作權法第 91 條、《刑法》第 359 條 | 爬蟲抓取人工整理資料(如法規沿革、附件),構成重製行為與非法電磁紀錄使用 |
| 被認定問題 | 即使資料為判決文本,仍因整理方式具原創性,被視為侵權 |
| 處理方式 | 創辦人遭檢舉後起訴,法院判定商業用途、營利目的明確 |
| 結果 | 一審判刑 4 年與 2 年,並判賠 1 億元民事損害賠償 |
雖然法條本身屬於公共財,但法院認為源網站經過人工整理的部分構成編輯著作,具有著作權保護性質,因此認定 Lawsnote 構成侵權。
同類型創新科技,不同的待遇:外資被修法、本土被起訴
台灣新創科技常因踩到法規灰區就被視為違法、遭到查辦,反觀不少國際科技平台進入台灣,卻能獲得制度放寬、甚至修法配合。做的是一樣的事,結果卻完全不同。
這不是個案,而是制度對本土創新與外來平台的待遇差異。以下從三個領域來看,當本土新創與外資平台做出相似的創新時,台灣的法律系統的雙重標準。
媒合服務:Uber 合法營運,法律新創卻被關站
Uber 剛進入台灣時,媒合非職業駕駛與乘客的做法曾引發激烈爭議。當時政府並未直接取締,而是透過修法增設「多元計程車」條款,讓 Uber 在台灣合法化,並且持續正常營運。
反觀本土的新創媒合平台,像是法易通、法律諮詢家、呼叫律師,同樣是運用科技協助民眾找律師,卻因涉及分潤或收費,被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認定違反《律師倫理規範》,多數平台最終關站。

| 對比項目 | Uber | 法律媒合平台群(法易通等) |
|---|---|---|
| 媒合對象 | 非職業駕駛與乘客 | 律師與民眾 |
| 涉及法律 |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(經修法增訂第 103-1 條) | 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 |
| 政府/機構態度 | 修法放寬、納入「多元計程車」制度 | 認定違反倫理、禁止律師合作 |
| 結果 | 成功合法化、穩定營運 | 平台被迫關站,法律服務創新無法生存 |
跨境支付服務:PayPal 修法保留,櫻桃支付卻被定罪
PayPal 作為全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,早在 2010 年左右就申請進入台灣市場。當時金管會沒有採取禁止態度,反而修改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》,為其保留彈性、創造可能合法落地的空間。
但台灣本土的新創平台櫻桃支付,採用 P2P 模式協助外籍移工與留學生進行跨境小額匯款,沒有實際轉帳出境,卻被主管機關以違反《銀行法》為由,遭檢調起訴。

| 對比項目 | PayPal | 櫻桃支付 |
|---|---|---|
| 服務性質 | 第三方支付(支援境外購物、付款) | P2P 小額匯款媒合平台(無實體資金轉出) |
| 涉及法律 |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| 銀行法 |
| 政府態度 | 修法放寬、保留彈性 | 申請沙盒被拒,認定本質違法 |
| 結果 | 未實體落地但無阻礙營運空間 | 創辦人遭起訴,平台終止服務 |
資料搜尋服務:Google 爬蟲沒事,Lawsnote 遭指控侵權
Google 搜尋每天透過爬蟲技術抓取全世界網站內容,包含台灣各大新聞與資料平台,並重組為搜尋結果。這種運作模式在台灣被視為理所當然,從未因涉及著作權或資料重製被追訴。
但當台灣本土新創 Lawsnote 採用爬蟲抓取法源資訊網站上的「法規沿革」與「附件」資料,用來建立法律搜尋平台時,卻被檢方認定構成《著作權法》與《刑法》違法,創辦人最終遭到判刑與巨額民事求償。

| 對比項目 | Lawsnote | |
|---|---|---|
| 服務性質 | 搜尋引擎,透過爬蟲抓取各網站內容 | 法律資料搜尋平台,透過爬蟲抓取法源人工整理內容 |
| 涉及法律 | 著作權法(實務上未遭提告) | 著作權法、刑法第 359 條(電磁紀錄罪) |
| 政府態度 | 默許、不追訴 | 認定構成侵權與不法重製行為 |
| 結果 | 正常營運,未受限制 | 一審判刑 4 年與 2 年,並判賠 1 億元 |
結論
在台灣,科技新創還沒上路,就先被制度打回原點。本土新創只要碰到法規模糊地帶,就可能被認定違法;而同樣的商業模式,換成國際平台來做,制度卻選擇修法接住他們。
不要求放任發展,而是給本土創新科技「合法試錯」的空間。制度不該只對國際品牌打開大門,也應該為本土團隊留一扇窗。否則我們將繼續看到創意出走、人才流失,甚至讓台灣創新生態,輸在起跑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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